欧盟化妆品标签要求:实用核对清单
最近更新 2026-10-26法规复核 2026-10-26

先按法规 (EC) No 1223/2009 第 19 条核对标签,再确认成员国语言规则,并检查每项标签宣称是否有产品证据支持。
欧盟Labeling
简短结论
化妆品在欧盟市场销售时,消费者可见标签应先按法规 (EC) No 1223/2009 第 19 条核对。最终稿还需要结合产品事实、销售成员国以及适用的产品特定规则复核。
第 19 条标签核对清单
容器和包装应以不易磨灭、易于阅读且清晰可见的文字展示第 19 条要求的信息,同时遵守该条列明的特定例外和展示规则。 [20]
- 责任人:名称或注册名称及地址;若列出多个地址,应突出显示可供主管部门查阅 PIF 的地址。进口产品还需标明原产国。
- 包装时的净含量:按重量或体积标示,并核对小包装、免费样品、单次使用包装及部分多件包装适用的例外。
- 耐用期:最低耐用期不超过 30 个月的产品需标示日期以及必要的储存条件;超过 30 个月时通常标示开封后使用期限,但该概念不适用时除外。
- 使用注意事项、用于识别产品的批号或参考编号,以及从展示方式不能明确判断时的产品功能。
- 成分:使用通用成分名称,并根据当前配方核对成分排列、着色剂规则、纳米材料标记及其他适用附件要求。
按成员国核对语言
第 19(5) 条将部分标签信息的语言要求交由产品向最终用户提供所在成员国的法律确定。 [20]
为一个欧盟国家准备的标签不能自动视为适用于所有欧盟市场。应逐一确认目标国家要求的语言,以及第 19(2)–(4) 条有限例外所涉及信息的语言安排。
标签宣称需要与标签一并审核
法规 (EU) No 655/2013 适用于通过文字、名称、商标、图片或其他标志明确或隐含表达的宣称。宣称须符合共同标准,并与 PIF 中支持产品效果的文件一致。 [21]
- 不得暗示化妆品已经获得欧盟主管部门授权或批准。
- 成分宣称应真实并有证据支持;仅有成分本身的属性,不能证明成品也具有相同效果。
- 每项功效宣称的强度和文字应与该产品的充分、可核验支持证据相匹配。
- 审核完整的消费者可见表达,包括用于营销产品的图片、符号、产品名称和线上文案。
实用审核流程
- 固定产品身份、配方版本、责任人和本次覆盖的欧盟国家。
- 把容器、外包装、随附材料和线上展示作为一套稿件进行比较。
- 逐项检查第 19 条要求,并为任何例外记录法律依据和展示方式。
- 将成分声明与受控配方及适用的成分名称和附件规则匹配。
- 结合产品用途、安全信息和 PIF 支持证据复核警示和宣称。
- 确认各成员国的语言要求,并记录对应市场获批的译文。
- 记录来源版本、复核人、产品版本和触发重新审核的变更。
适用范围与审核边界
本指南覆盖欧盟化妆品规则。英国大不列颠地区和其他市场有各自的规则,应依据相应官方来源单独审核。若没有产品证据和最终标签稿,一般清单不能判断具体产品、宣称或警示是否合规。
官方来源
| # | 机构 | 文件 | 定位 | 发布日期 / 生效日期 | 官方链接 |
|---|---|---|---|---|---|
| 1 |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 on cosmetic products | Articles 3–5, 8, 10–13, 19–20, 23 and applicable Annexes | 2026-05-01 / 2013-07-11 | 官方来源 |
| 2 | European Commission |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No 655/2013 on cosmetic claims | Common criteria in the Annex | 2013-07-11 / 2013-07-11 | 官方来源 |
免责声明
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监管意见。作出市场决定前,请核对官方来源和自身产品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