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与限用化妆品成分的区别
最近更新 2026-09-01法规复核 2026-09-01

两者带来的执行动作不同:禁用和有条件限制不能用同一套处理。
欧盟东盟Ingredients
简短结论
禁用和限用是两种不同的法规状态。适用规则下的禁用条目会排除某种使用方式;限用条目则要求审核人员把实际产品和使用条件与来源逐项比对,才能判断是否匹配。
重点摘要
- 先阅读类别和来源原文,再解释结果。
- 在判断记录中保留产品类型、使用场景和条件。
- 未经单独来源核对,不要把某个市场的附件条目移植到另一个市场。
适用对象
本文适用于比较欧盟和东盟成分限制的法规审核人员及配方人员。每项判断都必须明确来源和法域。
法规背景
欧盟和东盟官方资料在各自的法规或附件结构中区分规则类别。审核必须引用所选市场真正适用的来源,不能从另一份清单推断状态。 [20][27][30__annex-ii][30__annex-iii]
关键要求
审核人员必须保留支持结论的准确类别、来源章节和使用条件。当条目包含产品或用途限定时,只写“限用”是不够的。 [20][30__annex-ii][30__annex-iii]
- 确认准确的物质身份。
- 确定适用的附件或清单。
- 把产品类型和用途与条目匹配。
- 记录条件、警示和范围限制。
- 记录审核决定和未解决问题。
分步审核
先确认身份和市场,再结合上下文阅读适用附件,包括类别和使用条件。把这些条件与实际配方和标签计划比对。最后形成带来源定位的决定,并列出上市前仍需补齐的证据。
常见错误
- 使用限用条目却不检查条件。
- 把禁用条目当成浓度问题处理。
- 把欧盟和东盟附件合并成一个普遍适用的成分状态。
实用清单
- 规则类别明确。
- 适用附件和定位已引用。
- 产品和使用条件已匹配。
- 跨市场移植已单独复核。
- 未决项有负责人和日期。
EasyComply 可以如何协助
EasyComply 可以在一份审核记录中展示规则类别、条件和按市场划分的证据,让团队清楚下一步是停止、调整、补资料还是升级复核。
官方来源
| # | 机构 | 文件 | 定位 | 发布日期 / 生效日期 | 官方链接 |
|---|---|---|---|---|---|
| 1 |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 on cosmetic products | Articles 3–5, 8, 10–13, 19–20, 23 and applicable Annexes | 2026-05-01 / 2013-07-11 | 官方来源 |
| 2 | ASEAN Cosmetic Committee | ASEAN Cosmetic Directive | Articles 1–3 and schedules | 2003-09-02 / — | 官方来源 |
| 3 | ASEAN Cosmetic Committee | ASEAN Cosmetic Directive Annex II — prohibited substances | Annex II | 2019-10-29 / — | 官方来源 |
| 4 | ASEAN Cosmetic Committee | ASEAN Cosmetic Directive Annex III — restricted substances | Annex III, Part I | 2019-10-29 / — | 官方来源 |
免责声明
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监管意见。作出市场决定前,请核对官方来源和自身产品事实。
